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004号)的规定,我局负责福建省境内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是:
(一)增值税: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依照条例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凡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企业所得税: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2.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