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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也就是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但不能做为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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