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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 二、计税依据: 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税率: 税率为33%、27%、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 四、纳税期限: 1、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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