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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本文来源:网络  发表日期:2013-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推广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
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按支付的个人收入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其代扣代缴。
1、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划分级次,核定其最低应纳税人数及其月最低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详见附件一)。
2、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当年,视其生产经营情况,先选择合理的级次预扣缴,年度终了后结算。结算时一律按当年度销售(营业)额确定级次,计算实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按实际经营期销售(营业)收入除以实际经营月数乘以12个月换算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4、从事批发和零售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额的50%确定相应的级次。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准确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应据实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凡账证不健全,无法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准确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公告规定
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
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详见附件二)制定的区间范围,按照“一户一率”的原则,确定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三)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测算。经测算,月生产经营所得未达到法定减除费用标准的,不予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能够准确核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个人应按实申报缴纳“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无法准确核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0%核定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董事费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应如实反映董事费支付情况,正确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预征管理。
对企业自然人股东(含外资企业中方自然人股东)推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管理。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计税依据,按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计算股东分红,按月(季)预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进行预缴。企业应根据年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整其自然人股东当年度应预征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股息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已预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留待以后分红时抵扣。
对上市公司不实行预征管理,按上市公司实际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红利数额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上市后备企业在辅导期期间,可不实行预征管理。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5〕137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地税发〔2005〕138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泉地税发〔2006〕139号)文同时废止。
七、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算表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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